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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外地建筑企业在昌诚信管理的补充意见
外省外地在昌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外省外地建筑企业在昌诚信行为,逐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指示精神,我委对《南昌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企业ic卡”实施办法(试行)》、《南昌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洪建发[2010]152号)和《南昌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企业ic卡”管理工作方案》(洪建发[2013]17号)中相关诚信管理规定予以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要求外省外地建筑企业在昌办理诚信登记手续时须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注册营业执照,现调整为: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注册营业执照不作为办理诚信登记手续的必备条件。
二、原要求外省外地建筑企业在昌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达到2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现调整为:与省住建厅入赣备案条件一致,并在办理诚信登记手续和日常诚信管理时予以核查;
三、加强企业在昌人员(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负责人和注册建造师等,具体要求仍按原《实施办法》执行)的诚信管理;其考勤方式调整如下:
1、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含与省市政府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企业)在昌管理人员的实名制考勤仍按原《方案》要求进行。
2、只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含只具备园林绿化资质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昌管理人员暂不进行实名制考勤,但其在建项目管理人员仍须按原《方案》要求进行考勤;
3、与省市政府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企业在昌管理人员的实名制考勤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其在建项目管理人员仍须按原《方案》要求进行考勤;
四、原要求在昌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持 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现调整为持 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或b证);
五、如本补充意见内容与《南昌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企业ic卡”实施办法(试行)》、《南昌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洪建发[2010]152号)和《南昌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企业ic卡”管理工作方案》(洪建发[2013]17号)不一致,以本补充意见内容为准;本次补充意见未涉及或涵盖原《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内容的,以原《实施办法》、《工作方案》为准。
六、本《补充意见》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